為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,客觀有效統計我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人數,根據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》(國辦發〔2014〕22号)和教育部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有關文件精神,結合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際情況,現就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認定暫行辦法提出如下意見:
一、自主創業認定條件
我省高校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,可以認定為自主創業:
(一)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注冊登記法人實體,法定代表人為高校畢業生;
(二)創立或參與創立的實體已經開始運營,具有明确的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,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高校畢業生;
(三)從事電子商務,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高校畢業生,實名注冊為高校畢業生本人,經營時間期限為三個月及以上,經營狀态正常(店鋪有維護、商品有展示、客服有服務等);
(四)合夥創業的高校畢業生。
二、自主創業認定程序
(一)高校畢業生自願填寫《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登記表》,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;
(二)學校院(系)、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審核;
(三)列入高校畢業生就業方案,納入自主創業統計範圍。
三、自主創業認定材料
(一)創立實體已注冊登記的高校畢業生:提供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;
(二)創立實體未注冊登記的高校畢業生:提供含有實體名稱及經營場所場景的圖片等相關證明材料;
(三)從事電子商務未注冊登記的高校畢業生:提供含實名認證、創店時間、經營狀态等内容的網頁截圖;
(四)合夥創業的高校畢業生:提供相關協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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